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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06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陈荣夫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陈荣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0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被执行人陈荣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003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荣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荣夫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荣夫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荣夫(证件号码:)在绍兴银行的00×××10的存款人民币92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霰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