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1893号原告罗林,男,汉族,1986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朱景贞,女,汉族,1962年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罗旭,男,汉族,1960年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林、朱景贞诉被告罗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林、朱景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林、朱景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林、朱景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林、朱景贞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何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毛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