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4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浒泾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诉讼代表人陈刚。原审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徐卫华。原审被告吴江市华裕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环路。法定代表人王阿林。原审被告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商城二区119号。法定代表人唐胜泉。原审被告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二环路东1号。法定代表人丁福英。原审被告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芦墟镇金家坝金厍公路直下港段。法定代表人吴胜明。原审被告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经济开发区临盛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原审被告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组。诉讼代表人沈巧根。原审被告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经济开发区二二七省道西、学院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梅明观。原审被告吴江市宏阳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西阳村。法定代表人金文飞。原审被告顾建英。原审被告陈路妹。原审被告黄强。原审被告孟霞慧。原审被告叶根林。上诉人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审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华裕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兄妹纺织品有限公司、吴江市昌鑫纺织有限公司、江苏鑫吴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圣纺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盛泽新星丝织厂、苏州市吴江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宏阳喷织有限公司、顾建英、陈路妹、黄强、孟霞慧、叶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江市黎里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柏宏忠
审 判 员 蒋毅颖
代理
审判员 韩小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邹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