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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781号

王小稀与白艺新、林秋香、林艺坤、白倩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小稀,白艺新,林秋香,林艺坤,白倩倩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艺新,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秋香,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艺坤,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白倩倩,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稀和被执行人白艺新、林秋香、林艺坤、白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白艺新、林秋香、林艺坤、白倩倩应当偿还申请人王小稀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价值的财产,本院己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后随即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文农

审判员  庄志强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