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445号
原告:吴某,女,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7822。
被告:张某,男,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936。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吕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