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20号
原告:孙明明,男,199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孙赞召,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魏俊国,男,1993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万河,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明、孙赞召诉被告魏俊国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明明、孙赞召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魏俊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明、孙赞召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明、孙赞召撤回对被告魏俊国的起诉。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明明、孙赞召承担。
审判员 林笑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