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18号
原告:李师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达娟,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雪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师友诉被告曹达娟、被告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达娟、胡雪辉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曹达娟、被告胡雪辉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李凤秀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子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