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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保118号

李师友与曹达娟、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师友,曹达娟,胡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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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保118号

原告:李师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达娟,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雪辉,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师友诉被告曹达娟、被告胡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达娟、胡雪辉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曹达娟、被告胡雪辉银行存款111.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担保人李凤秀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子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邓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