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7民初630号原告徐世明,居民。委托代理人赖瑞杰,江西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培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明与被告廖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徐世明承担。
审判员 李 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赖伟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