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字第99号之一申请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安亮,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亮,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红云,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灿,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亮、李安亮、石红云、刘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绛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绛县隆鑫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我院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潘超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