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特44号申请人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89号办公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26006420-3。法定代表人乔建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尽忠,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巫丽丽,女,1990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申请人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巫丽丽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45号裁决,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该仲裁裁决,理由为: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巫丽丽系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经中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1日解除。2015年8月19日,巫丽丽以产假为由向中建公司申请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11月30日共98天的第二胎产假,中建公司要求巫丽丽提供生育第二胎的准生证,否则无法批准产假,只能以请事假或病假给予批准,巫丽丽将无法享受产假待遇。2015年8月25日起巫丽丽就没有再到中建公司上班,后经中建公司人员多次与巫丽丽电话沟通,巫丽丽在电话里口头表示单位如果不批准产假,无法享受产假待遇,她就提出辞职,辞职时间为2015年9月1日,并表示产后到中建公司办理辞职手续。至2015年10月14日,中建公司发现巫丽丽还未到中建公司办理辞职手续,于是向巫丽丽发出一份《告知函》,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公司与被申请人巫丽丽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巫丽丽收到该份《告知函》后才到中建公司办理辞职手续,并在《辞职/辞退申请表》“辞职/辞退理由中填写以下内容:“本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申请者:巫丽丽。时间:2015年9月1日。”巫丽丽在仲裁庭审过程中也当庭陈述上述内容是其亲笔所写,中建公司与巫丽丽也均当庭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9月1日。因此,巫丽丽于2015年9月1日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9月1日解除,2015年11月30日,巫丽丽到中建公司领走福建省工程师、厦门市见证员、安全员、二级注册证书。综上所述,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告知函》作为认定本案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依据,从而认定中建公司违法与巫丽丽解除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撤销厦湖劳仲案(2016)45号劳动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驳回申请人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6)45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厦门中建东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民
审判员 刘友国
审判员 张南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仁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