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69号
原告:胡泰基。
被告: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2691号对过。
被告:淄博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26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泰基诉被告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泰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0元,由原告胡泰基负担。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