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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169号

胡泰基与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泰基,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淄博机电工程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169号

原告:胡泰基。

被告: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2691号对过。

被告:淄博机电工程学校。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26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泰基诉被告周村区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淄博机电工程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泰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00元,由原告胡泰基负担。

审判员  褚云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