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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162号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登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登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162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7098-9。法定代表人方邦义,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慧民,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卿敏,公司员工。被告龙登碧。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登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陶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