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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财保80号

陈卫光与陈维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陈家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卫光,陈维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陈家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财保80号申请人陈卫光。委托代理人宋艾珉,山东永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维东。被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陈家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办事处陈家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刚,主任。

申请人陈卫光因财产保全案件,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维东、被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陈家居民委员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8962.90元。并已提供资信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截留被申请人陈维东、被申请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街道陈家居民委员会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8962.9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功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