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069号原告赵保贤,女,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路广勇,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会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保贤与被告路广勇、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保贤于20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路广勇、被告赤峰天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保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元,减半收取1474.44元,由原告赵保贤承担。
审判员 聂文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