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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2416号

李文庆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2416号罪犯李文庆。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2005)社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庆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2005年1月24日至2021年1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7日作出了(2006)南刑二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6年2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9年5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文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文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文庆于2004年11月,伙同他人在社旗县赵岗村、泌阳郭集乡入户抢劫2次。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期间,伙同他人盗窃4次,价值645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文庆系抢劫、盗窃案件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表扬6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新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