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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2421号

裴国梁与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国梁,王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2民初2421号原告裴国梁。被告王国华。

原告裴国梁与被告王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庄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国梁、被告王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国梁诉称:2015年5月24日,王国华在朝阳路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时欠其彩票款9080元,另其根据王国华的请求,代王国华归还了他人的借款15000元,两项合计24080元,王国华当场出具了欠条。后王国华否认欠款事实,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国华归还欠款2408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的银行同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国华辩称:裴国梁诉状中的陈述不属实,裴国梁没有证据证明其借款,也没有帮其垫付过彩票款。按照法律规定,彩票不得赊欠,赊欠属于违法行为。其出具的欠条是裴国梁威胁其写的,不写欠条就不让走,其为了正当防卫,写了一个没有真实地址的欠条,并向裴国梁索要了彩票单据,其发现彩票都是随意打的,不是按照其要求打的。

经审理查明,裴国梁与宜兴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签订了彩票代销合同,在朝阳路的福利彩票站销售彩票。2015年5月24日,王国华向裴国梁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彩店裴国良同志彩票款贰万肆仟零捌拾元正。”上述事实,有裴国梁提供的欠条、彩票代销合同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就涉案欠条的形成过程,裴国梁向本院述称,其和王国华很熟悉,王国华基本上天天到彩票店去,不是打彩票,就是在隔壁打麻将,已将近十年。快三彩票早上8时30分开市,第一期在8时40分开奖,2015年5月24日,王国华从8时30分到午饭时间一直在彩票店买彩票,王国华上午买的彩票是每期付清的。中午王国华和朋友到饭店吃饭,吃完饭后,王国华要求继续打彩票,直接把2000元放在彩票店,让店员按要求打。2000元打完后,其去副食店找王国华,王国华又到银行取了2000元让其继续打。2000元再次打完,其又去找王国华,王国华说他的卡是透支卡,一天只能取款两次,无法再取款,就向其他彩民借了15000元。后来15000元也打完了,王国华仍要求继续,马上就让侄子把钱送过来,于是彩票店又帮王国华打了9000多元。当天下午4时多,其拒绝再帮王国华打彩票,王国华也表示同意。晚上10时10分快三收市时,王国华说他侄子不能来了,就写了张欠条。对此,王国华辩称,2015年5月24日下午1时30分左右,其和张厂长到彩票店去,其给了店员2000元要求购买快三,当时裴国梁不在场。其要求买的是二位数的“25*”,每期买10元,一个投注是2元,每一个开奖期买5个投注。这时惠芬副食店的老板找其打麻将,其把2000元交给店员后就去打麻将了。其打了三圈麻将(约3小时)后到彩票店要单据结账,看看是否按要求买了彩票,以及是否中奖。此时裴国梁在场,彩票店的其他人员告诉其彩票打了上万元,其表示不可能,2000元肯定够了,并要求与裴国梁立即结账,但裴国梁说等快三收市后再结账。其提出彩票不能再打了,裴国梁也同意。当天下午,其一共购买了4000元彩票,结账时裴国梁拿出一大堆彩票,并称不把钱结清,就不让其回去。其上了年纪,××在身,裴国梁一直将其拖在彩票销售处十几个小时,其被逼无奈,写下了欠条。裴国梁庭审中陈述下午4时多已停止打彩票,但5时以后仍有21790元彩票打出。王国华并向本院提供了《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及彩票票根若干,显示彩票的注码为“25*”,销售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下午2时至6时之间,金额共计28260元。对此,裴国梁质证称,因为时间较长,具体何时停止打彩票记不清了,但其记得是在吃晚饭之前,这个时间段是确定的。其没有赊销彩票,王国华先付了4000元,又付了15000元,而且称侄子在送钱过来。

本院认为,根据裴国梁提供的欠条,可以确认裴国梁与王国华之间基于彩票销售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王国华购买彩票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欠条对付款时间虽未做明确约定,现裴国梁以起诉形式催要货款,应予支持;同时,裴国梁有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经核算,截至2016年4月18日,王国华共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92元。审理中,王国华辩称涉案欠条系在胁迫情形下出具,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从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看,对于王国华在2015年5月24日下午前往裴国梁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这一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王国华亦认可其将4000元现金交给了店员,由店员直接购买快三“25*”彩票。从王国华提供的彩票票根看,显示的注码均为“25*”,与其指令完全相符;彩票的销售时间段介于2015年5月24日下午2时至6时之间;彩票票面总金额扣除王国华已支付的4000元后,与欠条金额亦大致相当,与裴国梁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有理由相信上述彩票均是应王国华的要求而购买,王国华关于彩票系店员未按指令自行出票后强行转嫁至其身上的抗辩,不足以令人信服。王国华另辩称赊销彩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不得以赊销形式销售彩票”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一规定并不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不导致相关民事责任的免除,王国华仍应按照欠条数额履行还款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国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裴国梁支付欠款24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2元。

二、驳回裴国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王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王国华负担。该款已由裴国梁垫付,王国华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款支付给裴国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

代理

审判员 庄 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