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556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洲,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于红波,男,1977年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玉敏,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执行人青岛丰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87号,组织机构代码66125988-8。法定代表人常大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江洲与被执行人于红波、王玉敏、青岛丰霖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纪宝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