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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2906号

刘丹与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丹,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2906号原告刘丹。委托代理人甄庆峰。委托代理人孙铭博。被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林。委托代理人宋振伟。委托代理人陈晓如。

原告刘丹与被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丹诉称,2007年原告向被告购房时,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承诺销售的四季景园二期的楼房一楼均有小院子,当时被告承诺“一层专享私家花园”,并赠送本园区整体规划宣传光盘。签合同时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用格式化的合同让业主签字,业主均属法律方面的弱势群体,对合同的商业欺诈行为不知情,但业主人手一份的宣传光盘依法应属于合同的一部分。被告以办理房产证为由收回合同一直未给原告购房合同,拖到起诉之日,合同仍在被告处,原告不能提供购房合同。原告入住后一再维权,均得不到保障。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只为40座楼一层补建了小院,原告入住的剩余11座楼迟迟没有建小院。房产证上也没有标注有小院子。为此原告多次找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交涉,青岛市市北区办事处于部长,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刘亚庆等经理和业主代表的协调会上,商定“住楼上的80%业主签字同意即可建小院子”。业主签字完善了认可书后,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仍百般推诿不按承诺补建小院。后业主代表又多次找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交涉并到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访,至今无果。由于未建小院子,个别娱乐场所扩建至业主窗下,影响业主安静生活,且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家庭财产安全存在隐患,还有小区一楼业主家中被盗。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依据买房时合同约定给原告住宅补造小院子(价值约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鲁商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和本案四季景园项目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也不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被告与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的起诉有误。另外,原告主体资格也有问题,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是出售涉案房屋给高萌萌的,并非出售给原告。2.为了减少诉争诉累,避免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再进行无谓的诉讼,被告将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该项目的情况跟法院进行说明,即使原告另行起诉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也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2007年原告与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在附件房屋建筑平面图中根本没有小院子,根据补充条款第七条、第八条的约定,销售广告与合同不一致的应当以合同为准,所有的建设应当由政府审批。3.所谓的宣传光盘也是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销售一期多层的光盘,一期的多层房屋是有小院子的,而本案的原告均是购买的高层房屋,这些房屋本身没有小院,跟一期的宣传没有关系。4.原告在诉状中所述的维权的情况也与事实不符,其要求也没有任何依据,业主委员会也就该事情通知过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业主也根本不允许另行建设小院。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30日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高萌萌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高萌萌向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户房屋,房屋暂测建筑面积86.76平方米等。以上事实由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与高萌萌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66号河马石四季景园46号楼1单元102户房屋系案外人高萌萌向青岛星洲世源置业有限公司所购买的,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