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79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某某,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