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2民初179号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79号原告刘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某某,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曲 卓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