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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982号

吉林省脑科医院,梁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脑科医院,梁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982号原告吉林省脑科医院。法定代表人马银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立民,现住梨树县。

原告吉林省脑科医院诉被告梁立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陈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脑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绍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立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4月20日16时20分,被告梁立民驾驶吉CXXX**号轿车进入原告北门卫入口处时,将道闸撞坏。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认为,各种车辆进入原告门卫处时应主动取卡通行,但被告在未取卡的情况下直接进入院内,将道闸撞坏,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该破损道闸经四平市铁东区新星云自动门修复,快速闸门费用4800元,被告对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道闸损失4800元,以确保国有财产不受侵害。被告梁立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16时20分,被告梁立民驾驶灰色五菱牌吉CXXX**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吉林省脑科医院门口时,与吉林省脑科医院门卫进口处的道闸相撞。本次事故,造成吉CXXX**号牌小型客车的左前部、吉林省脑科医院门卫进口处的道闸,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交警大队第2016042102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梁立民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单位的道闸损坏,由四平市铁东区新星云自动门修复,花费修理费48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责任认定书,修理费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次事故,经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交警大队第2016042102号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认定梁立民承担全部责任。其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单位的道闸损坏,由四平市铁东区新星云自动门修复,花费修理费4800元。应当由被告梁立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立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吉林省脑科医院道闸修理费4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梁立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施晓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