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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550号

陈素珍与陈廷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陈素珍,陈廷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550号原告陈素珍,女,192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友,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珍与被告陈廷友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陈素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素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素珍负担。

审判员  凌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