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550号原告陈素珍,女,192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罗伟,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廷友,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珍与被告陈廷友排除妨害一案中,原告陈素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素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素珍负担。
审判员 凌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