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725号原告王静,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营村民,现住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神星村。委托代理人王娟,满城县满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伟,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北宋营村民,住该村。
原告王静与被告李二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二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静诉称,我与被告相识后不久办理结婚仪式,于2006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0日生女孩李子珍,2009年12月26日生男孩李子延。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两人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我极度不信任,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不让我外出工作。2016年正月初五,我与被告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奈之下,我离开家回到娘家居住至今。我与被告之间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子珍随我共同生活,婚生男孩李子延随被告共同生活,抚养费依法负担。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二伟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静与被告李二伟相识后于2006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0日生女孩李子珍,2009年12月26日生男孩李子延。原告称婚前双方接触时间较短,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脾气暴躁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2016年正月十八原告离家至今未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生有两个子女,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明。故为了家庭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静与被告李二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