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86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奇台县人,居住地: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