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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861号

杨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861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22日出生,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

被告:姚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1日出生,奇台县人,居住地: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以被告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贝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