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横民初字第029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高某某担保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计算,计息时间从2013年7月17(古历)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已付12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高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3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
代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