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60号原告张一×。被告张二×。被告张三×。
原告张一×与被告张二×、被告张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2015)静民初字第38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三×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126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一×于2015年12月19日亡故。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被告追索赡养费过程中身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卢宝恒
代理
审判员 徐锡鹏
人民陪审员 陈金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