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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字第762号

刘其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其小,刘子亮,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其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子亮,又名刘埃其,农民。被执行人邓军,农民。刘其小、刘子亮申请执行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邓军所有的尼桑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车牌号:蒙LDJ2**)。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邓军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邓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邓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曲佑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