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995号
原告:林昌福,男,汉族,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丹丹,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信恒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深溪大道1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77866909R。
法定代表人:李建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福诉被告东莞市信恒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要求本院立即冻结被告东莞市信恒鞋业有限公司55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以保单的形式向本院提供了等额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莞市信恒鞋业有限公司55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雯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