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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民初704号

杨某某与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7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凌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