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3民初7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沈某某,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凌福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