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9815-3。
法定代表人:李智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海儿,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赵明辉,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罗满儿,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银行存款、收入78244.5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