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21执87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海儿、赵明辉等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地址: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29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9815-3。

法定代表人:李智武,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海儿,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赵明辉,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罗满儿,男,1966年10月4日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银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海儿、赵明辉、罗满儿银行存款、收入78244.56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翠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胡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