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142号
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祝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诉被告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
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