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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142号

郭之瑞与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之瑞,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142号

原告:郭之瑞,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祝军,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郭之瑞诉被告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

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