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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527号

潘年保与周产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潘年保,周产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27号

申请执行人:潘年保,男。

被执行人:周产青,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产青送达了(2015)青执字第527号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本月8日前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产青并未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产青在银行的存款21284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284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谌维东

审判员  万晶晶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