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民终1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人民医院。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全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绪堂,该院法制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红英,女,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焦作市人民医院因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焦作市人民医院于达成本调解协议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焦红英149000元费用。2、今后双方互不纠缠,别无纠纷。一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计取为832元,均由焦作市人民医院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程全法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
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