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31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来自:
周某与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317号原告周某,农民。被告覃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覃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