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3民初587号原告陈德孝。原告王金南。被告崔吉宾。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孝、王金南与被告崔吉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崔吉宾户籍地系贵州省修文县××村××组,但其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息烽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诉讼费4200.00元,退还原告陈德孝、王金南。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春光
代理
审判员 谢仕成
人民陪审员 晏正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 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