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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5601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与罗桂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罗桂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601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宇琪,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桂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罗桂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日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莹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