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刘盛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超,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建兰新村*号和泰家园。
上诉人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民初字第3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兰州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张惠东
代理
审判员 刘桂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