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94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某,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创想巨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臻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