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520号
原告:杨根英,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徐保妹,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英诉被告徐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保妹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原告的担保人张五毛名下的位于莲塘镇体育馆小区2幢4层房屋和担保人杨华恒名下的位于莲塘镇农贸西路体育馆小区16栋四单元602室房屋。
二、立即冻结被告徐保妹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