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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民初1520号

杨根英与徐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根英,徐保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1520号

原告:杨根英,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徐保妹,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英诉被告徐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根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徐保妹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根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立即查封原告的担保人张五毛名下的位于莲塘镇体育馆小区2幢4层房屋和担保人杨华恒名下的位于莲塘镇农贸西路体育馆小区16栋四单元602室房屋。

二、立即冻结被告徐保妹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陶 然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追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