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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327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锦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锦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32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锦国,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聚才路*排*号,身份证号码:612732196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锦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锦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锦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