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527号(2016)黑0102执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翔。被执行人杨秀玲。被执行人杜晓梅。申请执行人张翔与被执行人杨秀玲、杜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翔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借款本金49000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6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秀玲在哈尔滨银行政务支行存款账户,于2016年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杜晓梅在哈尔滨银行政务支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杨秀玲、杜晓梅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张翔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秀玲、杜晓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冬梅
代理
审判员 韩艳艳
代理
审判员 徐大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