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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077号

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水利局诉被执行人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水利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沂市水利局,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军,新沂市水利局干部。被执行人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新沂市水利局申请执行新沂市沭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缴纳水资源费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534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马士普执行员  苗 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