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福。被执行人符生财。申请执行人张孝福与被执行人符生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0)龙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为:
一、符生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清张孝福工资欠款8000元整;
二、被告陈支先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元,符生财、陈支先各承担350元。申请执行人张孝福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符生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居住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到期债权等。现已查实本案被执行人符生财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执字第3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锋
审判员 张 文
审判员 彭继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 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