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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616号

庞丽仙与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丽仙,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庞丽仙,女,52岁,汉族,现住集宁区。被执行人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内蒙古日报社2楼法定代表人XXX,公司经理。庞丽仙申请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庞丽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155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