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刑初7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某,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诞号码42112519690718401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汪岗镇细王坳村*组,现住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5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695909。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南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富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某、辩护人贺国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南某为其妻江亚利办理养老保险一事找到浠水县团陂食品所主任李桂银帮忙,为少交保费、早日领取保险金,被告人南某到黄石市找人制作了假户口本,将江亚利的年龄从1969年1年2日改为1959年12月2日,户口所在地由汪岗镇更改为关口镇,李桂银后以该户口本将江亚利挂靠浠水县团陂食品所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保险费38301.6元并办理了退休手续。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间累计领取养老金51292.05元。2015年3月27日南某主动到浠水县投案交代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南某采用虚假的户籍身份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南某判处有期徒刑2-3年,可以缓刑。
被告人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与社保经办机构只做形式审查、未认真履职有关系,被告人有自首、退赃情节,建议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上述事实有如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南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2016年3月2日浠水县公安局关口派出所证明证实,该所户籍档案核查,该所辖区无细王坳村,亦无南耀鹏、江亚利(422127195912024014)南真三人,该户口本、户口专用章系伪造;(3)2015年12月15日浠水县社保局待遇审核股证明、养老金发放表证实,系统中江亚利1959年12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2010年12月退休,2011年1月至2015年11月20日所领养老金62926.45元。2011年1月至2015年3月所领养老金为51292.05元;(4)2015年12月15日浠水县社会保险基金计算中心证明证实,江亚利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总金额为38301.6元。(5)扣押清单、南某持有的“关口派出所”核发的2006年5月29日的户口本、(纪委提取的经李桂银确认的户口本)证实,南某伪造的为江亚利办理养老保险的假户口本(江亚利生日19591202,户籍地浠水县关口镇××)(7)浠水县在南某处提取后移交的户口本、江亚利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江亚利真实生日为1969年1月2日,户籍地浠水县××××组。(8)浠水县在南某处提取后移交的信用社存折、信用卡证实,户名为江亚利的81010000226082322账号及配套的6224120082048839福卡一张,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间所领取的养老金及支取情况。2、证人证言:李桂银(男,55,团陂镇食品所主任)于2015年11月20日、25日、12月7日的证言及2015年11月17日在浠水县的调查笔录及自述证言证实,大约2010年国土局长汤焱春找我帮忙为其亲戚办养老保险,我说可以挂靠在食品所,汤焱春说让他亲戚南某来找我。南某跟我碰面后让我跟其妻江亚利办保险,我说要4万元。南某同意出这笔钱。南某还说把老婆年龄改大点早点退休领取保险,我说不好办,他说黄石、武汉有办假证的。南某自己制作了一套江亚利的户口本,南某给我两次钱,各是2万元。改年龄的事南某对我提过,我当时还提出反对意见,说在公安局改才是合理途经,后来南某如何改的没跟我讲,我也没去。江亚利的实际生日是1969年1月2日,购买养老保险的年龄为1959年12月2日,她不是团陂食品所职工,也未在食品所工作过。(2)江亚利(女,47岁,闻一多纪念馆路口)于2015年12月1日证实,我的实际生日是1969年1月2日,就是老历正月初二),我的社保手续是南某找李桂银帮助办理的,事后李桂银把存折给了南某,他交给我保管我才知道。何时退休、领钱、年龄改动我均不清楚。社保发的钱南某去取,我也取过,我没在团陂食品所工作过。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1)南小飞于2015年12月1日陈述、12月22日供述,2008年或2009年我和团陂食品所主任吃饭时聊到办保险的事,就想让他帮我老婆办养老保险,李桂银知道我和汤焱春是亲戚就口头答应了,之后我就打电话催进展。2010年初,李桂银叫我准备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交给他,四五月份,李桂银来到我位于县城的家中,我给2万元,他说最少要4万元,我让他先办,另2万元后付,李桂银也同意了。我又向李桂银提出能不能让江亚利早点退休,把年龄改大点,早点退休,少交钱。李桂银叫我去改,改好后再把户口本给他。我和李桂银谈好后就搭车到黄石桥头,联系了一个做假证的贩子,把真户口本拿去看了一下,我要求将年龄从1969年1月2日改为1959年12月2日生,户籍地改为关口镇,贩子收了200元,过了一个小时假证就办好交到我手上,我回浠水交给李桂银。我一共给了李桂银4万元,他办好后将假的户口本后来退给我了。实际缴纳多少社保费我不知道。也没给我什么收据。我家原始真实的汪岗派出所核发的户口本我都给李桂银看了。2010年12月13日江亚利在城区信用社的存折开户是我用户口本去城区信用社办的,是李桂银叫我去开的,我开好后再交给李桂银。我跟老婆说过要给她帮个保险,怎么办她没参与。取钱都是我去取,供两个孩子读书了。办下来后就开始领钱,到现在己领了4万7千多元。李桂银是把江亚利的参保手续和退休手续一起办理的。江亚利一直在家务农,没在汪岗食品所上班,2004年在浠水,李桂银知道。江亚利2011年1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原来怕背责任就没说实话,把办假户口的事推给了李桂银。)(2)南某于2015年3月27日、4月3日在浠水县、监察局的调查笔录、自述证言证实,主动来浠水县说明2009年上半年李桂银以虚假材料、更改年龄方式帮其妻办理养老保险的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户籍身份材料,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南某到办案机关协助调查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
判决如下:被告人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凌
审 判 员 闻思红
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