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83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艳慧,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