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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民初833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4民初83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裴艳慧,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葛志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