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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115号

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115号原告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7号王府花园398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凯,经理。被告陈继红,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宝地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继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玉民陪审员  许艳平陪审员  任宝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