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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5行审170号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某、赵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5行审170号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曲周县城新光路。法定代表人张某,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志宇,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陈延民,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寨乡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苏某。

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某、赵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28日做出的(2015)36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要求苏某、赵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58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2015)36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苏某、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曲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2015)365号《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苏某、赵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建英

审 判 员  王玉新

人民陪审员  李云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