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986号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47号。法定代表人方贤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立艇,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女,浙江海泰(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南街道盘峙路923号107-2。法定代表人宣宏伟。被告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朝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如德,该公司法务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凤凰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正在寻求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