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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6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清贵、荆门市桦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王玉秀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朱清贵,王玉秀,荆门市桦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住所地荆门掇刀区深圳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88016633—1。负责人周鸿,行长。被执行人朱清贵,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王玉秀,女,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荆门市桦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掇刀区团林铺镇石堰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69800087-X。法定代表人朱清贵,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清贵、王玉秀、荆门市桦泰花卉苗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10840.58元、逾期利息、支付律师费7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诉讼费35000元、执行费3621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朱清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储蓄存款350000元予以扣划。

二、将被执行人王玉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储蓄存款4617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 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许乔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