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邬正群,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学雄,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邬正群与被执行人陈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学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学雄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有SRX跨界车牌及长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闽A×××××号、闽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的SRX跨界车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被执行人陈学雄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