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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526号

邬正群与陈学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邬正群,陈学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526号申请执行人邬正群,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陈学雄,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人邬正群与被执行人陈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融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学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学雄至今未主动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有SRX跨界车牌及长城牌小型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闽A×××××号、闽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的SRX跨界车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学雄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闽A×××××)。被执行人陈学雄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薛正坤